廣農罰〔2025〕4號
當事人:蔡*三,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件號碼422224********2110,湖北省廣水市****村**畈。
當事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5年3月10日21時19分,廣水市農業(yè)農村局農業(yè)執(zhí)法大隊漁政中隊夜間巡查至廣水市應山河虎山壩上游1000米處,發(fā)現蔡*三穿著下水衣,背著電打魚器在水中進行電魚活動。執(zhí)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拍照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整個過程當事人一直都在現場。2025年03月11日10時55分,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蔡*三進行詢問,當事人承認了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事實。通過宣傳教育,當事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漁業(yè)法規(guī),并主動上繳了非法捕撈工具。執(zhí)法人員制作了《詢問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至此,案件事實已調查清楚。 ??
2025年3月11日,經本機關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證屬實,2025年03月10日21時19分,當事人蔡*三使用電魚器具從事捕撈作業(yè),捕獲的漁獲物為野雜魚2.1千克(已無害化處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1份 ,證據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涉嫌違反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時間、地點等現場情況。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涉嫌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過程。
證據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合法有效身份。 ?
證據四: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據照片2張,
證明當事人涉嫌違反電魚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現場所使用的工具和漁獲物的情況。
證據五:主動上繳電捕魚器具聲明1份,證據照片1張,證明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處理情況。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你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比例。在禁漁區(qū)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之規(guī)定。
本機關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罰告〔2025〕4號],告知了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時限。當事人蔡*三當場簽收,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也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辯,視為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漁業(yè)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在內陸水域,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和《湖北省農業(y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序號139“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漁獲物5公斤以下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漁獲物2.1千克(已無害化處理)。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 ???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行營業(yè)部(賬號:790201040001438)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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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農業(yè)農村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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