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廣林罰決字〔2023〕第059號
????被處罰人姓名:柴*??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2098********81319
工作單位:????無 ?現住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三里塘小區(qū) ???
經依法查明,你2022年7月17日至2023年1月5日請挖機,在廣水市余店鎮(zhèn)金盤村朝陽灣、呂家沖實施全域國土綜合整治項目時占用林地,且沒有辦理林地占用手續(xù)。經調查,根據現場勘測報告,柴磊在施工中占用林地3287平方米。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現場勘驗筆錄 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處罰:
1.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倍的罰款,共計71130元。
2.責令在2024年4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銀行廣水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2001813736050002820)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廣水市林業(yè)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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