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場景式服務導讀::
這里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租房服務專欄,如果您是廣水市城鎮(zhèn)困難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住房困難人員,想申辦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公租房,您瀏覽本服務介紹,可以在此了解有關政策、查詢辦事條件、服務流程、指南、渠道等,盡可能為您辦事提供方便和服務。若您有好的意見或建議,可以在此查詢留言、建議或投訴渠道及方式等。
保障性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房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省住建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號)、《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隨政辦發(fā)〔2022〕22號)、《省住建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號)精神,結合廣水實際,在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條件下,充分發(fā)揮市場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籌集建設運營,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及運營。從而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對象范圍主要包括: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及機關人員中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在工作地無住房人員。
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應提交或審核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或離婚證及協(xié)議書)、收入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低保證》;
(三)現住房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實物配租屬優(yōu)先分配的對象還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由用人單位按照準入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qū),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住房情況提交不動產管理機構核查證明。用人單位或社區(qū)將承租需求和審核材料報市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同步將承租需求情況抄送至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申請、審核的材料隨同租賃合同建檔。
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為線下申請。
申請地址:廣水市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
常態(tài)化配租。
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輪候配租,有房源時發(fā)放《入住通知書》。
以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綜合評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后實施。原則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每三至五年作為一個調整周期。按照一房一價,以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綜合評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后實施。原則上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并給予適當優(yōu)惠。
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保障家庭住房條件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繼續(xù)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價租賃。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損毀、破壞保障性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出租人應騰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根據《湖北省城鎮(zhèn)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廣水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廣水實際,在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條件下,有效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通過申報、審批、公示,申報家庭可以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者承租公租房。
(一)廣水主城區(qū)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招引人才、新就業(yè)人員;
(三)進城務工工人員。
1、公共租賃住房申報表;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戶籍證明或者居住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4、其他材料。
(一)廣水主城區(qū)內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縣城區(qū)常住戶口滿1年,且在縣城區(qū)生活;
(2)申請人家庭在廣水主城區(qū)無私有住房或擁有私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上年人均收入和財產狀況均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標準;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
(二)招引人才、新就業(yè)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廣水主城區(qū)常住戶口;
(2)為大中專院校及以上畢業(yè)生,且畢業(yè)未滿8年;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勞動(聘用)合同;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廣水主城區(qū)無房產。
(三)在縣城各企業(yè)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現工作單位工作;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納入本市社會保險;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廣水主城區(qū)無房產。
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保障標準家庭到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社區(qū)申報;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保障標準家庭到所屬單位申報。
線下申請。
1、廣水主城區(qū)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所在社區(qū)領取《申請表》;
2、招引人才、新就業(yè)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在廣水市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領取《申請表》。
根據《市政府八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紀要》:
(一)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7元/人/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5元/人/月/㎡;
(二)保障面積標準。1人家庭按30㎡、2到3人家庭按每人16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60㎡發(fā)放補貼(家庭成員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積,在計算補貼時予以扣減)。
《湖北省城鎮(zhèn)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的;
(五)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騰退;已承租、承購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承購期間的租金及費用;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zhèn)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租金、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zhèn)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拒不騰退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責令限期騰退的決定。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承租人在騰退決定期限內不騰退的,由作出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廣水市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辦理。
辦公電話:0722-6257959,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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